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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锚杆试验的破坏标准中有一条是这样表示的:“锚头总位移超过设计允许位移值”就认为锚杆破坏了,这条该怎么理解?对于二级基坑,按上海规范可以允许达到0.007H的水平位移, 9m 深的基坑可以允许变形6. 3cm ,在其他判断标准都满足的情况下,难道说锚杆非得超过这么大的位移下才被拔出破坏?或者说在变形到6cm 时还没有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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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fen
赞同来自: JohnCena
所谓破坏,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能根据锚杆拔力和位移曲线的全过程特征才能判别。
但有时要得到一根完整的试验曲线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经费,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按“允许位移”确定锚杆破坏的标准,其实锚杆并没有破坏,只能讲,锚杆的变形是允许的,至于距“破坏”还有多少安全余量,就无从知道了,究竟是延性破坏还是脆性破坏也是无从知道。
你讲到的按照某级坑确定允许相对位移的大小来作为破坏标准更是讲不通的,采用相对位移的方法就有这个毛病,例如采用0.007H作为允许位移,你这个基坑9m 深,允许位移是6.3cm ,如果是6m深的基坑,允许位移就减小到4.2cm ,怎么破坏标准会是变化的?怎么基坑越深,允许位移不是要求越严格,反而越放松了,可以取更大的锚杆容许承载力?
如果说设计根据工程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允许位移的数值,试验可以按照设计的要求去做,但绝不是试验者按照规范的这种界限值去推论位移允许值,更不能将这种标准称为破坏标准,只能称为锚杆容许承载力的取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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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liufen
赞同来自: JohnCena
所谓破坏,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能根据锚杆拔力和位移曲线的全过程特征才能判别。
但有时要得到一根完整的试验曲线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经费,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按“允许位移”确定锚杆破坏的标准,其实锚杆并没有破坏,只能讲,锚杆的变形是允许的,至于距“破坏”还有多少安全余量,就无从知道了,究竟是延性破坏还是脆性破坏也是无从知道。
你讲到的按照某级坑确定允许相对位移的大小来作为破坏标准更是讲不通的,采用相对位移的方法就有这个毛病,例如采用0.007H作为允许位移,你这个基坑9m 深,允许位移是6.3cm ,如果是6m深的基坑,允许位移就减小到4.2cm ,怎么破坏标准会是变化的?怎么基坑越深,允许位移不是要求越严格,反而越放松了,可以取更大的锚杆容许承载力?
如果说设计根据工程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允许位移的数值,试验可以按照设计的要求去做,但绝不是试验者按照规范的这种界限值去推论位移允许值,更不能将这种标准称为破坏标准,只能称为锚杆容许承载力的取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