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规范中的液化初判第三条是否只针对天然地基的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中,液化初判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的条件有3 条,其中第3 条是针对勘察以后设计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进行初判,还是无论采用什么地基形式按“天然地基”考虑初判?

本人认为拟建建筑物当采用“天然地基”时,用第3 条来初判考虑液化影响与否,若拟建建筑物采用复合地基(特别时桩土复合)或桩基时,则不用第3 条来初判,直接采用标准判别法判别(假定第1,2 条不符合的情况下)。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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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各位的指导!另外简单说明一下:我们这个地区的该层砂是赋存在海积平原地区海相沉积的淤泥中的砂层,连续性不够,且不均质,局部地段(至少覆盖一个建筑单体范围)是纯砂土,局部地段是砂土混淤泥(但颗分是砂土),局部地段是淤泥混砂、淤泥夹砂,局部地段缺失。我认为是历史上海水动力变化形成的沉积序列,且埋藏深度在5 ~ 6m 深度范围,

现在存在这样的矛盾:

从规范角度出发对于饱和砂土强制性判别液化,但对于采用穿越该层砂土的桩基础工程(承载力估算时候地区做法一般不考虑包括该层砂在内的淤泥层的摩阻力)工程意义不是很大,在岩土勘察报告中该如何评价该层砂土的液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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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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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的第3条是对浅基础而言的,但对于采用桩基工程的场地,初判为不液化时,规范没有说是否可以不做标准贯人判别。

感觉初判第三条不怎么靠谱,忘了刷哪年的注册题了,满足判的(4.3.3-3),但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确是液化的。

陈道年

赞同来自: 日往月来

这些初判的规定都是在以前老规范的,那时都是判15m 的土层,还没有20m 的说法,现在规范提出了20m 判别深度的问题,但没有说明初判的条件是否需要改变,根据这一条初判不液化,是否保证15m 以下的土也不液化。

这初判第3 条标准,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出来的,从判别的条件看,可以判断是通过一些试算归纳出来的经验规则,想当初还没有规定判别15m 以下的土层,这种试算肯定没有考虑那么深,现在是否包得住,规范组没有说明,谁也不敢说。

初判是应该门槛,进了这个门槛就不需要做进一步的判别了。从安全考虑,对于没有把握的还是不用,最多是判别出来不液化,做这点判别工作花不了多少精力和经费,而放过去了,倒是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误判不液化的危险性。


张伟

赞同来自: 日往月来

前面刘工、陈工已经讲得很详细了,下面我来补充关于液化评价的问题:

评价砂土是否液化的目的是为了基础设计时如何处置,如地基是否处理,用桩时摩阻力是否打折扣等,如果按照基本设计要求就需要用桩基,而且按你们地区的经验,在估计单桩承载力时已经不考虑这一层土的摩阻力了,那判别不判别这层土的液化,设计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不需要再用规范的那套方法来判别了,或者讲是用了地区经验的方法已经可以判别了。

但是,按照目前这套技术控制的思路,本本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的情况,可能谁也不敢缺这一项内容,以免遭罚。

如果一定要过这道手续,你们就用标准贯入试验的数据,分孔计算液化指数,其结果是可能有的孔液化,有的孔不液化,然后再对整个场地作一个评价,如采用天然地基时必须处理地基,采用桩基时不考虑该层土的摩阻力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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