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勘察范围如何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基坑工程的勘察范围在基坑水平方向应达到基坑开挖深度的1~2 倍。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 倍。

请问为什么两个规范的规定不一样?该怎么执行?


已邀请:

不以物喜

赞同来自:

对于基坑工程,其实单独进行勘察的项目是不多的,绝大多数项目是在建筑物或小区的工程勘察时一起进行的。这时,场地的控制并不完全依靠基坑的几个勘探孔,建筑物的勘探孔和场地上其他的孔一起控制场地的土层分布,一般沿基坑的边线布孔就可以了。对大基坑,在基坑的中部也需要布孔,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勘察范围的问题。

如果是一个单独的基坑,那么应该了解基坑外面一定程围内的土层分布,范围的大小其实与支护结构的类型有关。从土压力的计算需要看,从支护结构底部起按45°的斜线到地面处的范围是足够了。如果插入深度是1. 5 倍的开挖深度,则有1.5 倍的平面范围就够了,如果用锚杆、土钉之类的支护形式,那取决于锚杆或土钉的长度,所以说是2~3 倍的开挖深度。

按照现在的土地利用情况,很多的基坑边钱都离红线很近,一般不允许在红线以外做勘察,实际上也很难做到符合上述的要求i所以勘察规则又讲了“在开挖边界以外,主要以调查收集资料为主”。这是考虑到在红线外布置勘探工作量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资料收集为主的方法。


要回答问题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