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规范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岩土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点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整个活动过程涉及太多经验性的东西。经验这个东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甚至在专家之间也有争论,所以有些问题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土是一种非均质体,其性质是随机变异的,无论采用什么模型和什么计算方法,总会出现异常,所以在编制勘察报告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与规范相抵触的地方,应该说这是正常的。
但是审核的人总是以规范作为依据,大刀阔斧地删除或者是改你的报告。作为一线的岩土人,我们所做的就是最真实地反映地质条件,可是审核的所做的是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为了报告能正常通过审核,我们只能删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东西,尽量迎合审核人的意图。有时候真不知道岩土工程是不是一门科学。你说是科学吧,数据资料可以随意修改;你说不是科学吧,又有那么多理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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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fen
赞同来自: 潜龙勿用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如何看待规范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规范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差异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是常态。岩土工程与结构工程的差别之一就是面对的材料不同,结构工程处理的是人工材料,可以用产品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来控制工程的质量,来实现设计的意图。但岩土工程所处理的是天然材料——岩土,它随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能用规范规定的材料规格和质量标准来要求岩土工程工作。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只能规定一些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而所得到的结果只要体现了技术标准的要求,即符合了技术标准,不能用统一的规格来要求。例如,对混凝土材料,如果设计选用了C30 ,其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按照规范的规定是20. 1N/mn人就按这个强度的要求配制混凝土,要求检测的结果必须达到这个要求。但岩土工程却不能按这个思路来处理,听说有的地方规定,某个指标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如果超过某个规定的数值,就认为这个数据不合格。这听起来真是匪夷所思,但却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又如,规范规定液性指数大于0. 75 ,小于1. 0 的土称为软塑状态,大于1. 0 的土称为流塑状态。但某个土层的液性指数却不遵守这个界限,有的是软塑状态,有的是流塑状态,那怎么办?其实很简单,就称为软塑一流塑状态就可以了,自然界的土不会因为规范有了这个规定,它就乖乖地都站到一起去,要么大于1. 0 ,要么小于1. 0 ,那是不可能的。规范的这些划分的标准都是人为的,是相对于某个试验条件的。如果采用碟式仪测定液限,这个界限值又变化了。
(2)如何处理规范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既然规范的与实际情况不可能总是完全吻合的,那么如何来处理这些分歧呢? 如何实事求是地维护技术标准的严肃性呢?解决的办法是分类管理,就是将技术标准内容划分为两大类:将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长远利益的安全、环保等问题作为技术法规(其替代品是强制性条文),而将其余作为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对前者,采用必须严格执行的方法来强制推行,通过审图来监督其执行的情况,而对后者则不应该列入审图的范围,容许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目前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歧义和纠纷,大多是由于审图工作超越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所引起的。对非强制性的技术条文,不容许岩土工程师有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的权利,从而闹出了许多笑话与纠纷,在本书中披露了很多的案例大多属于这种性质的。
(3)如何处理与审图的意见分歧?由于审图人员和被审人员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出现分歧是非常正常的事,问题是如何处理这种分歧。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对审图工作中出现的分歧需要有仲裁机构,就像司法工作的程序一样,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产生分歧和纠纷以后,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需要通过仲裁机构处理,此时不能再在原来的审图公司审理终结,以保证最后仲裁的客观公正。如果没有仲裁机制,对于技术问题没有讨论申诉的程序,那么就可能会采取造假的方法来蒙混审图。当然,我们反对造假,不希望在岩土工程界形成作假之风盛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