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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3. 3 中支护结构选型表中土钉墙的适用条件第1 点为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II、 III 类非软土场地。可在实际工作中,沿海地区,软土分布深厚,若基坑开挖深度不大,却使用非常广泛。该条虽然是说“宜”,但是否说的有点过死,还是支护结构应因地制宜而行,请前辈们给我们这些经验稍浅的人上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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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man
赞同来自: 金浩
土钉墙的应用比较晚,这本规程的编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那时土钉墙的应用还不广,根据当时的认识,对土钉墙的使用条件作了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后来,土钉墙的应用确实有冲破这本规程规定的限制条件,由于土钉墙比较便宜,有广泛使用的动力,用得比较乱一些,也出了不少的事故。在经过了几年的实践,根据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看来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不让使用也是不行的。像在上海软土地区,就规定了适用于开挖深度5m 以下基坑,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土钉不能超出红线以外。从这种类型的支护结构的推广过程可以看出,技术标准滞后于工程实践是必然的,没有工程实践,没有经验,技术标准就订不出恰当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盲目的实践是要付代价的,任何一种方法或工艺,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强调过头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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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man
赞同来自: 金浩
土钉墙的应用比较晚,这本规程的编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那时土钉墙的应用还不广,根据当时的认识,对土钉墙的使用条件作了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后来,土钉墙的应用确实有冲破这本规程规定的限制条件,由于土钉墙比较便宜,有广泛使用的动力,用得比较乱一些,也出了不少的事故。
在经过了几年的实践,根据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看来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不让使用也是不行的。像在上海软土地区,就规定了适用于开挖深度5m 以下基坑,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土钉不能超出红线以外。从这种类型的支护结构的推广过程可以看出,技术标准滞后于工程实践是必然的,没有工程实践,没有经验,技术标准就订不出恰当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盲目的实践是要付代价的,任何一种方法或工艺,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强调过头也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