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取样数量够吗?

浙江的地方规范中规定,勘察孔中技术孔(取样孔)不少于1/5 ,且必须是系统取样。地方的审图机构认为,对于主要受力层取样间距为1~2m ,则一般的土层取样间距可放宽,但4m 必须取一个样,这样,对于厚层状的软土层(如厚度为40m),取样数量太多。如一个勘察场地有100个勘察孔,则取样孔为20 个,在软土中每孔取10 个样,则20个孔取软土样为200个,大大高于规范中每层不少于6 个样的规定。对于软土,为保险计,地区经验一般给的设计参数值均较低,如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多为50~55kPa ,不会因为样品多而去改变它(实际上也没有多大的改变)。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是在浪费钱。这样认为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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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土数量的问题是最近十年来引起岩土工程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是由于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审查所引起的。

取样问题,其实包括了取土数量和取土样代表性两方面的问题,要求满足一定的数量也是为了保证取土样的代表性,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取土样的代表性比取土数量更为重要。但目前的情况是数量问题掩盖了代表性问题,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首先需要作一澄清,规范定的6个土样是最少的数量,不能把它作为确定一般情况下取土数量的比较标准,不能说超过6 个土样就太多了。

取样的多少取决于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士的性质的均匀程度。如果勘察的范围非常大,土样少了就不能控制整个场地;如果只有一幢建筑物,那取样多了是不必要的。如果土层很均匀,取样少一些还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土层非常不均匀,那取样少了,偶然性就比较大,有可能漏了一些对工程不利的信息。从根本上说,取样数量是由统计抽样理论用之于岩土工程的一种具体化,取样多了,花费是多了, 但信息量大了,指标的取值比较有把握,指标就可以取得高一些,造价会随之而降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4.2.4 条规范的指标标准值计算公式就体现了这种思路。如果变异系数取0. 1 ,公式中的正负号取负号,则用公式计算的结果如表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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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说的这个特征值50 ~ 55kPa 是用什么方法确定的?如果不是用试验指标计算为基础确定的,如果不管试验指标是多少,地基承载力总是这个数值。如果经验确实是比较可靠的,那取土、试验都只是验证而已。只要岩土工程师有把握,完全可以由岩土工程师来确定取多少个样。当然,岩土工程师也对这个决定负责。但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工程管理体制还不允许你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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